工作(教[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保障的应考者(以下简称)的合法权益,保证质量,根据《暂行条例》,制定本

  第二条 部领导工作,办公室负责制订工作的具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依据本,负责本地区工作。

  第三条 工作主要包括:档案资格审核,基本信息环节、论文成绩,转考,审定、颁发及其电子,非颁发,查询认证书、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 人员设置

  第五条 省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和地(市)级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级考办)应当设立部门。

  第六条 省级考办应当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地级考办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各级考办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有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

  第七条 档案是基本情况、成绩和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转考、手续、颁发相关的主要依据。

  凡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成绩,应当予以建立档案。

  第八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信息、奖惩记录、转考、环节考核、论文成绩、信息等。

  第九条 档案

  一、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考办决定。

  二、电子档案由省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三、纸质档案由省级考办或者地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纸质档案中的信息、奖惩记录、信息等不得涂改,自然信息修改应当严格审核。纸质档案的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制订严格的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

  四、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地级考办或者省级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章 成绩

  第十条 成绩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实施。成绩主要包括:成绩发放、成绩保存、成绩统计分析等。

  第十一条 地级考办根据省级考办发放的成绩库打印《成绩册》和《成绩通知单》。《成绩册》一式二份,地、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

  第十二条 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按照省级考办和地点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应当妥善保管《证》,若有遗失,可向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申请并按办理《证明》。《证》或者《证明》在审核时随材料一起上交审核。

第五章 转考

  第十四条 在籍离开原地继续参加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五条 在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考办办理。各省级考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本档案。

  第十六条 转出手续

  一、已取得一门以上成绩,持身份证、、《证》到地级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填写《转考申请登记表》,经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方能转出。

  二、省级考办在办理转考手续时,要按照原成绩,出具统一式样的《档案转移通知单》。档案转出时省级考办应当以机要形式递送,不得由自行携带。

  三、在因违反有关期间,成绩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全部成绩的,在原所在地省级考办办理手续,不得转出。已经失效的成绩,不得转出。

  五、档案转出时应当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省级考办保留存根备查。未通过省级考办批准的转出手续,不予

  六、跨省转考后,档案应当以转出地的省级考办转出的档案为准。

  第十七条 转入手续

  一、在办理档案转入前,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成绩。应当持身份证及原所在地考办出具的《转考申请登记表》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二、转入的档案必须符合第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转入地省级或者地级考办要办理接收档案登记。

  三、转考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参加。转考与现替换关系的由转入地省级考办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四、转考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不少于5门、不少于4门的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或者中等录取者除外。

  五、如果转出地的省级考办未保存的试卷,转入地的省级考办不得以无的试卷为由拒绝转入。

  第十八条 省内转考

  在省内跨地(市)参加是否需要办理转考手续,由各省级考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审定、电子及查询认证

  第十九条 空白书应当按秘密级材料保管。

  第二十条 审定与书颁发

  一、符合下列可以申请书:

  1.考完的全部,并取得成绩;

  2.完成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性环节任务,并取得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

  4.替换符合

  二、符合上述、《证》或者《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交地级考办或者其指定的审核。由地级考办指定的审核的,需报地级考办复审。所有材料经地级考办审核后报省级考办,由省级考办和进行审定。

  三、经省级考办、审定无误后,省级考办打印生名册,组织地级考办办理发证手续。生名册一式三份,省级考办、地级考办及各存一份。

  四、生由省级委员会颁发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书。

  五、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内办理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手续的办理。

  六、书或者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书或者生登记表,可补办明书或者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明书或者生登记表证明的,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明书具有与书同等的效力,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考办每次办理完审核后,应当按照部及办公室发布的有关及时进行电子、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考办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验证书真伪的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用人单位也可以在信息网(http://www.ste.net.cn)及中国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书的真伪。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生活区、直辖市办公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办公室制定的工作中有与本相抵触的,应予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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